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实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量值处 邮编:100088。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lzc@samr.gov.cn。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2260124。
附件:拟新建的国家计量基准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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