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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衡器产品标准的现状

阅读:1590          发布时间:2013-11-20

        由于衡器产品属于计量器具,而大部分衡器产品在我国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必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因此,作为衡器产品的标准在计量特性要求、测量方法上,应尽量满足上述各类衡器的建议的要求。在我国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明确规定了各类非自动、自动衡器包括称重传感器、称重仪表属于依法管理的范围。

       2001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采用标准管理办法》中指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标准”,同时指出“标准是指标准化组织(ISO)、电工委员会(IEC)和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组织制定的标准”,在该文件的附件中将法制计量组织(OIML)也列入了采用标准的范畴。

      在衡器产品标准的制订中,理所当然地应尽量满足上述各类衡器的建议(OIML R)的要求。因此在过去近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衡器标准的制订几乎出现了全盘将OIML建议照搬的现象,美其名曰等同采用。其理由如下:
(1)符合提倡为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贸易的需要,尽量能等同采用IDT(identical),并可在该产品说明上做出标志。对于行业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诸如销售投标、产品创、高新技术等都有积极的意义。
(2)衡器标准的制订省时、省力,只要将衡器相关的建议正确地翻译过来就可完成任务。不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大量的调研、分析、测试,产品标准拿到了IDT的采标荣誉。
根据上述客观存在的现象,我国衡器行业在产品的标准与检定规程出现了“同化”的现象,产品标准与检定规程并存,甚至可以等同。也就是说产品的标准与检定规程除了格式的不同之外,内容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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