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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地埋式一体化屠宰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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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名称潍坊日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品       牌
  • 型       号
  • 所  在  地潍坊市
  • 厂商性质经销商
  • 更新时间 2018-07-25
  • 访问次数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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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集生产.科研以及销售为一体的环保设备公司,我公司目前拥有多项技术跟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的公司,能保证产品的的*性和可靠性。我公司主营的产品有:污水处理设备,(lc厌氧反应器.压滤机.无阀过滤器.污泥脱水机格栅除污机钢制沉淀池铁碳反应器.加药装置曝气机.)。期待能与各界朋友合作!

环保设备
产地 国产
吉林地埋式一体化屠宰污水处理
初次沉淀池一般设置在污水处理厂的沉砂池之后、曝气池之前,初沉池的主要作用是去除污水中密度较大的固体悬浮颗粒,以减轻生物处理的有机负荷,提高活性污泥中微生物的活性。污水经过格栅截留大块的悬浮物和悬浮有机物,并经过沉砂池去除密度大于1.5g/cm3的悬浮颗粒后,仍存在许多密度稍小或颗粒尺寸较小的悬浮颗粒,这些颗粒的成分以有机物为主。
初沉池用于处理城市污水时,沉淀时间
吉林地埋式一体化屠宰污水处理 产品信息

吉林地埋式一体化屠宰污水处理

吉林地埋式一体化屠宰污水处理

潍坊日丽环保竭诚为您精选地埋式一体化屠宰污水处理设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existing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 的规定。

4.1.2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 的规定。

4.1.2.1 出水排入北京市II 类、III 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 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 标准。

4.1.2.2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 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 标准。

4.1.2.3 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2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2014 年1 月1 日(含)后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 的规定。

4.2.1.1 出水排入北京市II 类、III 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 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 标准。

4.2.1.2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 标准。

4.2.1.3 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2.2 2014 年1 月1 日(不含)之前通过环评审批或已建成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

4.2.2.1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 类、III 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

4.2.2.2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4.2.2.3 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4.3 其他规定

4.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

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3.3 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河网地区,区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性排污口标志。

5.2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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