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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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7日收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原告高鹤鸣、刘传金、李壮由于借款纠纷于2017年1月9日共同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经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6,75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承担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月1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原告高鹤鸣、李壮、刘传金于2017年1月9日向经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公司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持有的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及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股权,以及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进行财产保全。应原告申请,经区法院依法对公司资产和银行账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民事裁定书一
申请人:高鹤鸣
裁定如下:
1、查封公司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
2、查封公司在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及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及银行账户资金2,875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民事裁定书二
申请人:刘传金
裁定如下:
1、查封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
2、冻结公司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民事裁定书三
申请人:李壮
裁定如下:
1、查封公司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
2、查封公司在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及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及银行账户资金2,31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具体查封范围以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银行登记信息为准。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将于2017年2月14日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资产查封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7)鲁1092民初144号之一;
2、民事裁定书(2017)鲁1092民初145号之一;
3、民事裁定书(2017)鲁1092民初146号之一。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原标题: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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